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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宏观

深圳发布商品房销售新政:购房定金一般不超总价3%

深圳发布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明确已取得住宅楼栋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许可的现售项目,开发企业在充分研判履约和交付风险后,可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定金合同,定金一般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3%。定金合同应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等。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解除定金合同,开发企业依法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原文

AI 解读

这条新政的核心不在定金比例本身,而在于把“现售”与“履约风险”绑在一起:允许收定金的前提是开发企业先自评交付能力,并用合同锁定售价、交付时间和违约责任。对购房人而言,定金合同从模糊的口头承诺变成可追责的书面约束,违约时解除权和返还路径被写实;对开发企业而言,收定金的门槛和违约成本同时抬高,现金流安排会更谨慎。后续值得观察的是,这一合同化安排能否真正压缩延期交付纠纷,以及现售项目的定金使用是否出现更规范的操作惯例。

由 AI 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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