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走私虚拟货币矿机以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定罪
2026年7月,宁波海关公开报道了一起走私虚拟货币矿机案件。廖某某等人通过伪报品名、拆解藏匿等方式,将蚂蚁L9、冰河KS3等专用矿机走私入境,涉案金额高达1700余万元。宁波中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对核心成员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该案系全国首例公开报道的、将走私虚拟货币矿机以该罪名作出判决的案件。
法律定性转变及其行业影响
此前,司法实践中走私矿机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主要追究逃税责任。而此次判决将矿机认定为“禁止进口货物”,直接适用更严厉的罪名,反映了中国对虚拟货币挖矿的全面禁令已延伸至硬件进口环节。这一转变不仅加大了对走私行为的惩罚力度,也关闭了以往仅以逃税定罪的漏洞。
然而,法律界对此存在不同声音。邵律师认为,矿机在行政法上属于禁止进口货物虽无争议,但不应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他主张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应有更明确的界限,尤其当矿机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并非非法时。
未来展望
该判决可能促使更多矿工将设备转移到海外合规地区,并加强供应链的法律审查。对于全球矿机市场而言,这标志着中国执法力度的升级,也可能影响其他国家如何监管矿机的跨境流动。随着更多类似案件的出现,行政禁令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张力将持续成为法律与政策讨论的焦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