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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走私矿机首判禁止进出口罪,中国矿机走私刑事定性迎来转折

宁波中院对走私虚拟货币矿机案以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作出全国首例判决,改变了以往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性的司法实践。该判决强化了中国对挖矿禁令的执法,并引发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的讨论。

全国首例:走私虚拟货币矿机以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定罪

2026年7月,宁波海关公开报道了一起走私虚拟货币矿机案件。廖某某等人通过伪报品名、拆解藏匿等方式,将蚂蚁L9、冰河KS3等专用矿机走私入境,涉案金额高达1700余万元。宁波中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对核心成员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该案系全国首例公开报道的、将走私虚拟货币矿机以该罪名作出判决的案件。

法律定性转变及其行业影响

此前,司法实践中走私矿机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主要追究逃税责任。而此次判决将矿机认定为“禁止进口货物”,直接适用更严厉的罪名,反映了中国对虚拟货币挖矿的全面禁令已延伸至硬件进口环节。这一转变不仅加大了对走私行为的惩罚力度,也关闭了以往仅以逃税定罪的漏洞。

然而,法律界对此存在不同声音。邵律师认为,矿机在行政法上属于禁止进口货物虽无争议,但不应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他主张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应有更明确的界限,尤其当矿机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并非非法时。

未来展望

该判决可能促使更多矿工将设备转移到海外合规地区,并加强供应链的法律审查。对于全球矿机市场而言,这标志着中国执法力度的升级,也可能影响其他国家如何监管矿机的跨境流动。随着更多类似案件的出现,行政禁令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张力将持续成为法律与政策讨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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