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 NEWS 消息, 证监会就《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文件共21条,涵盖五方面内容。其中明确先行赔付的适用主体和基本定位:在《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可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先行赔付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法》规定以外的主体自愿先行赔付的,可参照适用该指导意见。文件同时强调,先行赔付属于相关主体与受损投资者之间的自愿民事和解,先行赔付主体主动实施后依法受让投资者对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的索赔权利,并行使追偿权。
证监会就《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AI 解读
这份指导意见的实际看点,是把先行赔付从《证券法》列举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证券公司,延伸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自愿参与,同时将其定性为民事和解而非监管强制。对中介机构而言,这意味着多了一条主动化解虚假陈述纠纷、换取受让索赔权与追偿权的通道,但自愿参与也意味着责任边界与追偿可行性需要自行权衡。后续值得观察的是,中介机构是否愿意在缺乏强制约束的情况下实际使用这一机制,以及受让索赔权后的追偿实践能否顺畅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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