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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公布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将甲氧依托咪酯、乐瑞托咪酯和索安非托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并公布相关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实际进出口商品超出编号范围的应如实申报。

原文

AI 解读

此次将三种物质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并明确海关编号,释放出监管层对新型精神活性物质管控趋严的信号。对医药进出口企业而言,通关申报的合规要求将更具体,但公告同时强调超出编号范围需如实申报,意味着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定裁量空间,企业需关注后续申报细则的落地口径。值得观察的是,此类目录调整是否会向其他类似物质延伸,以及海关与药监部门在跨境流通环节的协同监管是否会进一步收紧。

由 AI 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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